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报告
(2021年7月30日在什邡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上)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钟 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现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内设机构改革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生效裁判结果、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执行活动等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牢牢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矛盾化解为宗旨,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自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以来,我院第四检察部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共办理各类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08件,其中,办理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45件;办理审判程序监督案件14件;办理执行活动监督案件21件;办理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案件25件;向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3件。
一、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提升监督实效
(一)扎实开展生效裁判监督,打击虚假诉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虚假诉讼不仅侵犯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审判、执行秩序,而且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造成社会矛盾激化。我院以“左岸春天虚假诉讼系列案”、“响簧煤矿虚假诉讼系列案”等案的办理为切入点,通过厘清法律关系,鉴别诉讼真伪,依托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动,跨地区团队化协作的创新办案模式,开展检察监督,有力打击虚假诉讼。2020年以来,共立案审查虚假诉讼案件37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3件,提请抗诉4件,涉案总金额达870余万元。办理的“左岸春天虚假诉讼系列案”被收录为四川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二)切实做好审判程序监督,善用检察建议,规范司法审判行为
通过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的检察监督,有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正,着力加强对法院诉讼活动中程序不规范问题的监督,实现从重实体监督到实体、程序监督并重、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的转变。在办理市法院审理的谢某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李某等4人与广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行政行为等7案的审判程序监督中,针对市法院未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履行送达程序、审查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促进司法审判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三)强化执行程序监督,促成执行和解,提升群众满意度
严格执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保证民事执行监督依法规范开展。针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问题,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提出检察建议,规范执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市法院共同探索法检联动,促成民事执行和解的创新工作模式,将矛盾化解在前端,2020年至2021年6月办理的15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中,共促成和解5件。如刘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监督一案,原告胜诉后多年未执行到赔偿款,认为市法院存在怠于执行的情形,向我院申请监督,我院民行部门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促成当事人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原告顺利拿到了八万元赔偿款。
(四)积极拓展线索来源,依托教育整顿契机,深化监督实效
在履行民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高度重视案件线索的发现、收集,努力拓宽线索来源。对内不断加强民行部门与刑检等其他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对外着力加强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与律师事务所、行政机关进行沟通交流。2020年以来,民行干警多次走访本地律师事务所,通过召开座谈会、建立微信群、电话沟通等多种形式,主动发掘案件线索。特别是今年,依托“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契机,开门纳谏,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专项活动,充分发挥支持起诉职能,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助力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截止2021年6月,我院已办理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案件25件,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35万余元,所有支持起诉的农民工讨薪诉求均获得裁判支持。
(五)大力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运用检察智慧,实现定分止争
积极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方面加强与法院的双向线索移送和沟通协作,另一方面对接行政机关,做好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案件线索收集工作。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争议化解工作,将检察监督关口前置。运用好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和法律监督权,依托德阳市检察机关“一体化”工作机制,积极引入调解、和解等方式,促成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如我院参与办理的德阳市首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该案涉及一起争议较大的工伤行政复议案件,我院民行干警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达成和解,使案件在进入诉讼前就得到了实质性化解,既为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纾困,使“潜在之诉”得以化解,减轻企业诉累,也使受损群众顺利得到了相应赔偿。
二、创新工作理念,切实保障民生,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问题导向,以理念变革引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一是树立全面平衡充分发展理念,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突出专业化建设,切实解决“重刑轻民”问题。二是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与法院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三是树立精准监督的理念。通过优化监督实现强化监督,防止片面追求监督数量。四是牢记职责使命,主动服务发展并构建民事行政监督新格局。着力加大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力度,扎实开展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切实加强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监督,不断强化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积极促进民事行政检察环节矛盾化解。提倡“抗诉与息诉并重”的监督理念,在加强抗诉、纠错矫正的同时,注重释法说理,把司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力求案结事了、定分止争。2020年以来,我院民行部门创新办案模式,针对5起涉访涉诉案件举行了3次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作为听证员参与,广泛听取意见,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获得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近年来我院办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均未出现越级上访、无理缠诉等现象,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努力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新期待,适应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需要,在民行队伍建设上坚持提升干警的综合素质与配强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并举。一方面在全院范围内择优调配,将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能力强、思路开阔的干警调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强化一线办案力量,我院第四检察部现已配备员额检察官1名,检察官助理2名,书记员1名,其中,法律硕士1名,在读法律硕士1名,其余均为大学本科学历。另一方面着力强化队伍培养,提升干警办案能力。先后派员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四川分院的培训,邀请上级检察机关业务专家来我院授课讲解,多次对2021年1月1日新实施的《民法典》进行培训学习。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多种模式结合,提升干警专业知识水平。此外,多次组织开展与兄弟院的实地交流学习活动,组织干警参加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知识水平竞赛、优秀法律文书评选等活动,鼓励干警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理论调研,结合实务,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撰写检察信息、案例分析、调研文章等,多管齐下,提升队伍监督能力和办案水平。民行干警撰写的《一线卡口上的“准新娘” 抗疫中的检察“她力量”》《基层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路径探讨》《尹某某等人与四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系列案》等检察信息和典型案例被《四川检察》、“四川经济网”、“‘治蜀兴川’法治论坛”等省级刊物和媒体刊载。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尽管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获得了人民群众的认可,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知度不高,对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了解不多,检察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二是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与工作任务的要求、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存在差距,整体专业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刚性不足。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等职责,但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开展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手段、途径,不配合法律监督的法律后果等均无明确具体规定,给全面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带来实际困难,影响了监督效果。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发力,进一步提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实效:
一是更加自觉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置于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支持,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决定,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积极争取人大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力争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二是强化职能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在依托传统宣传模式的基础上,注重网络等新媒体的运用,把握新媒体便捷迅速、传播广泛的特点,强化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力。
三是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履职能力,强化知识技能培训,大力培养专家型、复合型人才,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整体素质,增强监督能力。
四是进一步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效果。坚持把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依法行政作为工作重点,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督促履职、支持起诉等检察手段,全面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着力提升监督效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此次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报告,是对我院工作,特别是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支持和厚爱,我们将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牢牢抓住机遇,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开拓进取,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1.相关法条
2.名词解释
3.典型案例
附件1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第五条 检察建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再审检察建议;
(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五)其他检察建议。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或者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不执行、怠于执行等行为,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的;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或者执行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和执行的行为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或者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需要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的;
(五)诉讼活动中其他需要以检察建议形式纠正违法的情形。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一)涉案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
(二)一定时期某类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管理监督漏洞,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的;
(三)涉及一定群体的民间纠纷问题突出,可能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案件,需要督促相关部门完善风险预警防范措施,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
(四)相关单位或者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致使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需要及时整改消除的;
(五)需要给予有关涉案人员、责任人员或者组织行政处罚、政务处分、行业惩戒,或者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司法责任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附件2
名词解释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附件3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左岸春天虚假诉讼系列案
2020年3月,我院在办理刘某、夏某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时,发现尹某等15人诉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均为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结案,且两人均向检察机关反映“左岸春天”项目15个班组内存在大量未实际参与施工的“假民工”。通过对该系列案件班组人员的户籍资料、住所信息、活动场所等情况进行摸排核实,发现多个班组存在将亲友虚构为施工工人的情况,将材料款等普通债权包装为工资,利用优先受偿政策进行虚假诉讼。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我院提请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尹某与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提出抗诉。我院对其余14案向什邡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0年7月31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6抗1号民事裁定,裁定再审尹某与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也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对其余14案启动再审程序。
案例二 刘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监督案
我院办理的刘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监督一案,市法院判决陈某对刘某的住院医疗、残疾补助等损失进行赔偿。陈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赔偿义务,后刘某多次向市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和恢复执行申请,法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先后于2016年、2017年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2020年,刘某再次向市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刘某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怠于执行的情形,申请我院监督。我院承办检察官向法院执行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和解化解矛盾的空间,承办检察官和法官一道积极开展工作,最终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刘某顺利拿到了八万元赔偿款。
案例三 四川中桥重工与德阳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争议实质化解案
我院参与办理的德阳市首例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案,古某系什邡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临聘人员,在什邡四川中桥重工车间工作时,被钢构砸伤,古某向德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德阳市人社局认定古某构成工伤,四川中桥重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四川中桥重工不服工伤认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主张其与古某无劳动关系,认为德阳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办理过程中,我院民行干警与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对古某和四川中桥重工进行释法说理,获得双方当事人认可。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四川中桥重工撤销了行政复议申请,并当场与古某签订行政调解协议。我院民行部门积极介入,既为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纾困,使“潜在之诉”得以化解,减轻企业诉累,也使受损群众顺利得到了相应赔偿,同时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大局稳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