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财政公开>> 关于印发《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0-11-05  作者:什邡市管理员  新闻来源:什邡市  【字号: | |

关于印发《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院各内设机构:

    经院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等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

          2.《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3.《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4.《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资产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5.《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6.《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191029


附件1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财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设置计划财务装备机构,配备专业的专职财会人员,机关所有财务活动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实行检察长办公会、分管检察长和计财部门负责人分级管理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内设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从事财务活动,参与财务监督,并对相关事项负责。

    第二条 计财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规范及规章制度,以依法理财,勤俭办事;明确责任,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讲求绩效为基本原则。以预算管理、收入和支出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票据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管理为基本任务。

  第三条 计财部门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规定对院所有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和管理,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是指机关单位根据其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 为保证机关预算编制工作更加科学、合理,预算数据更加准确、完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预算编制委员会。预算编制委员会以检察长为组长,所有党组成员、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财科,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编制实施及督查督办等工作。

  第六条 预算编制委员会主要职责:按照院党组的安排和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政府财政预算编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的原则,围绕预算编制、批复、实施、管理四个环节,充分调动机关各内设机构的主体意识,科学编制、有效实施、民主管理机关的预算经费。

第七条 预算编制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和监督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根据全院工作计划、重点项目建设全面准确、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计财部门及时汇总编制委员会意见,按照规定形成年度部门收入及支出预算报表,经预算编制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院党组或检察长办公会批准后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复。

第八条 预算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掌握进度,保证用款。计财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对因预算经费不足、工作增加等原因出现经费缺口的,要加强预算执行分析,找准差口,及时汇报院领导,积极争取经费追加。

(二)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的项目要及时组织实施,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掌握预算执行动态、保证执行进度,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导致财政收回项目预算资金的,责任自负。

(三)强化预算约束力,维护预算严肃性。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年度财政预算拨入、上级单位补助收入、各专项补助资金及其他收入等。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统一由计划财务装备科按照收入管理规定存放和管理,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的管理资金及其他收入,必须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纳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坐支、挪用。

第十条 经费支出是单位为开展各项工作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单位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和高检院规定的开支范围,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院党组的有关决议决定等办理审核支付,防止多部门管理和无计划开支。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预算,做到有预算才有支出,确因工作需要而年度无预算的临时性项目支出,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必须经计财部门按照财政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后方可列支。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支出须按照上级检察院或财政批准项目的用途使用,不得任意调整或改变项目的用途,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报送专项支出情况,专项经费使用部门应当配合计财部门接受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建设或物品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如为涉密系统或装备不能采取政府采购的项目,须按程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本院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机关所有开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日常经费支出,需依次报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部门院领导同意后,经计财科负责人审核后,报经分管计财部门院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报销。金额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由计财科负责人签批并组织落实;金额在200元以上的,由分管计财的副检察长签批。计财部门应当按照报账凭证的要素严格审核把关,对要素不全、手续不完善的报账凭证不予报账。

第十五条  非常规性开支项目1000元以上(含1000元),需事先报经分管部门院领导及分管计财部门院领导同意,并提前申请用款计划,计财科根据预算资金情况安排支出。特殊性开支项目,2万元以下由分管计财装备工作的院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由院党组研究审定,由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签批。

第十六条 计财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收支编制预决算报表,经分管计财工作院领导签字后,按照财政要求进行预决算公开。预决算公开必须与财政部门的口径保持一致,应当做到数据真实可信、内容准确,文字精练,表述清晰易懂。同时计财部门要及时关注预决算公开后的社会反响,做好协调沟通、宣传及舆情引导。

第四章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现金由财务室专职出纳管理,现金管理应按照现金管理使用限额有关规定使用。因公出差或出差学习培训等要按照公务卡使用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借用现金。因地方偏远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可少量借用现金。计财科对500元以下零星支出可使用现金结算,500(500)以上原则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因公出差办案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借用公款时,由本人填写借款申请表,本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计财装备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公务办结后应在5天内到财务室办理报销和还款手续,无特殊理由不能及时报销和还款的,超过1个月期限,计财科将在下个月办理工资扣还手续。

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和存款的管理。银行账户和存款由单位专职出纳管理,计财部门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用于院机关与财政、社保、公积金中心等办理费用结算或用于与上级检察机关财务往来等结算、严禁利用银行账户借用或套取现金。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本院使用的所有票据,凡与资金有关联的如支票、收据等统一由计财科指定专人负责领购和管理,做到保管、使用分开。

第二十一条 票据管理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和领用制度,妥善保管,对使用或作废的票据做好登记,并按财政局、银行等单位要求及时做好票据核销和新购工作。

第六章 财务报表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发生的经济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的时间要求编制会计报表,经费收支统计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财务会计分析,并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和院领导,如实地反映经济活动情况,为院领导和院党组提供真实可靠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单独分类管理,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整理、装订成册,次年移交院档案室单独分类管理,严格登记和交接手续。会计档案保存时间到期后,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销毁。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院机关财务活动应在各项财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内进行。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各项财经手续,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系统内的审计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地址:四川省什邡市金河南路400号

版权所有: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蜀ICP备15015818号-3

电话:0838-8261966

川公网安备 51060302510608号